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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應該要當藝人的形象化妝師,替藝人塑造良好形象,並且盡力消弭不實的負面形象,而且藝人知名度不同,媒體關注率不同,處理方式也應該不同。像楊宗緯這樣子的高知名度藝人,每次只要爆發不實負面新聞,往往便成為娛樂新聞頭條,佔據媒體版面重要位置,在一般民眾心中留下鮮明印象,並且被轉載到各大娛樂論壇,受到廣泛的討論與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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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安進違約事由說明書 (200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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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約中雙方皆有單方終止權,由於許安進違約之舉實在太多,非常不遵守合約精神,經多次溝通無效之後,楊宗緯無奈只好在97年10月13日,依據合約條文【第七條】(雙方單方終止權及責任分配)的【第三項】及【第九項】發出存證信函中止合約。關於合約終止的效力,完全沒有問題,連2月5日主持本案件開庭的審判長都說,就算雙方想要再繼續合作,不是繼續原合約就可以,而是必須另外簽訂新合約才行。綜合過去幾十年來台灣演藝圈各種合約糾紛案例,許安進涵蓋了各種違約類型的大部份,《違約大王》當之無愧。許安進違反本合約之處在此逐一具體列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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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一個動人心弦的聲音撼動了全台灣,一個看似平凡不起眼的歌唱參賽者—楊宗緯—憑著他充滿感情的歌聲紅遍大街小巷,而他在《超級星光大道》中所演唱的《背叛》、《人質》、《雨天》等歌曲也成為人們在KTV必點的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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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當929宣佈演唱會真的結束了,我快步超越意猶未盡的鴿子人龍,閃過說”這人會紅”的小美,以健走的姿態搭捷運.過月台.在迷宮般的台北車站裡駕跟斗雲急衝客運站.終於趕上末班統聯,上車坐下,此時心情,只四字形容”心滿意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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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宗緯將於本週日(1/11)在河岸留言的舉辦一場迷你演唱會,這場名為「不墜」的演唱會在媒體首次曝光時,NT$2,200的票價成了注目焦點,雖然門票在十個小時內銷售一空,還是被說成「剝削歌迷」。其實這場演唱會就是由楊宗緯的「唯愛宗緯國際鴿窩」後援會主辦,與其說是「剝削歌迷」,更合適的說法應該是「不計成本回饋歌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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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選秀節目一炮而紅的楊宗緯人氣依舊紅不讓!在每年年終「台北之音Hit Fm聯播網」例行舉辦的「年度百首單曲票選活動」,從12/8到12/21開始進行網路投票,中文、西洋、日亞歌曲一起參予票選,共有40萬人次上網投票,楊宗緯以新人之姿擠下天王天后們,以歌曲「洋蔥」拿下冠軍,而歌曲「鴿子」、「幸福的風」也在網友力挺下,一舉拿下第5名與第12名的好成績。接受平面媒體訪問時,楊宗緯特別感謝一路支持且不放棄他的朋友們,陪他度過去年曾經有輕生念頭的低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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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誰在睜眼說瞎話呢?這份合約本來就包含很多單方可終止合約的條款,而特許違約項目罄竹難書,楊宗緯的解約之舉絕對有充分的法律支持,2月5日開庭時,所有違約條文都會公開,大家再一起來算算特許有多少違約的地方,保證十根手指頭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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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法律行動
特許已經多次放話說要採取法律行動,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特許什麼法律行動也沒有採取,只會利用許董的人脈,暗地裡到處打電話阻撓製作單位發通告給楊宗緯。如果特許真的認為自己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話,就不要再搞這些小動作,而是光明正大地告楊宗緯違約,也可以對楊宗緯聲請假處分,禁止楊宗緯進行任何演藝活動,讓法官來裁決,如果特許的假處分聲請獲准的話,楊宗緯自然會暫停活動安排,直到抗告成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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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解約方式:
請許董回去再好好看看這份合約,法律語言太艱澀看不懂的話,可以請教律師。雖然很多人常常用「好聚好散」來統一比喻各種關係結束的方式,但是在民法上對於婚姻關係終止的方式跟委任合約終止的方式規定是不同的,婚姻當然是要兩個人都同意,但是關於委任合約終止的方式,民法第549條有明文規定,雙方都可以單方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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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歌手楊宗緯為舉辦他「出走」後首場海外演唱會,昨天抵達新加坡。面對經紀約糾紛,楊宗緯表示,「我和他(原經紀人許安進)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因合約已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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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宗緯本月21日將於新加坡木船民歌餐廳舉辦小型音樂會(http://www.onlyaska.com/schedule.html#s1221),恢復自由身,可自由接通告選在新加坡重新出發,是為了感謝之前新加坡金曲獎給予5大獎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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